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商梁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金华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华,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25日被商丘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华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4月,在商丘市梁园区归德南路都会国际餐厅,被告人王金华以给被害人张×找工作为名,骗取张×人民币26000元。2、2010年底,在商丘市梁园区归德南路都会国际餐厅,被告人王金华以帮助被害人贾××办理户口为由,骗取贾××人民币2200元。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证明及还款计划,证人王×、韩×证言,被害人张×、贾××陈述,被告人王金华供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金华未退还赃款,给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酌定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金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陈春霞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