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锁红与冯金虎交通肇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锁红,冯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3)庆西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刘锁红,男,(基本情况略)。被执行人冯金虎,男,(基本情况略)。申请执行人刘锁红与被执行人冯金虎交通肇事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调处:被告人冯金虎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锁红因脱某某死亡所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停尸、运尸费用,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90000元。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姿敏代理审判员 郭亚亚人民陪审员 吴晓金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白振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