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殿学与田玉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殿学,田玉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63号原告:刘殿学,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崔玉林。被告:田玉浩,学生。法定代理人:田卫峰(系被告之父),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殿学与被告田玉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3年2月4日被告田玉浩一次性补偿原告500元,同日原告刘殿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殿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殿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殿学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化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