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兴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灵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兴,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于广西浦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浦北县××队××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兴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其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9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黄兴驾驶车牌为桂N586**号神州牌红色两轮男装摩托车由灵山县灵城镇往浦北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灵山县新圩镇稔坡村委会路段时,遇到被害人姚大鹏驾驶无号牌“龙迈”牌电动三轮车搭乘姚静在前方向并左转弯行驶。被告人黄兴避让不及,其驾驶的摩托车车头右侧与被害人姚大鹏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姚大鹏倒地致重型颅脑受伤而当场死亡,姚静右侧脸部擦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姚大鹏家属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黄兴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民警来到后,被告人黄兴随民警到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接受调查,被告人黄兴如实交代了其主要的犯罪事实。经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黄兴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姚大鹏、姚静不负此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车牌为桂N586**号神州牌红色两轮男装摩托车应于2011年10月28日强制报废,案发时,摩托车没有年审且已超强制报废期。被告人黄兴的家属除于2012年12月20日代被告人黄兴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死亡丧葬费人民币17100元外,还于2013年1月10日,在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黄兴的家属当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种损失共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家属作出书面谅解书。被害人姚大鹏于1939年4月2日出生,殁年73周岁。以上事实,被告人黄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说明,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灵公交认字(死亡)(2012)第1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黄兴的供述,证人姚某某的证言,灵山县新圩镇稔坡村委会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尸检报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检验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龙迈”牌电动三轮车说明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已超强制报废期的车辆上路,在前方车辆左转弯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黄兴的刑事责任成立。被害人为已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应对被告人黄兴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黄兴肇事后主动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兴有自首情节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黄兴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黄兴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兴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兴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黄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谢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