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民一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133号原告:蒋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委托代理人:储贵生,系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东林,系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蒋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办理相关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兴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