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杨传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栋,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海波,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杨传栋。被执行人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文被执行人刘海波。被执行人王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永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于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