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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民初字第5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梅与李建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李建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563-1号原告李梅。被告李建振,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交通事故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鲁SXXX**号车,期限一年,查封日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14年2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昊审判员 孙 泰审判员 董国强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文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