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内蒙古鑫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鑫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鑫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交通街45号。法定代表人:武国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法定代表人:特木尔巴根,院长。我院依据本院2012年9月21日作出的(2012)包民四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的银行存款504万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轶楠审判员 王建平审判员 张敬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郝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