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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高云与安徽锦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安徽锦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390号原告:高云,男,汉族,1981年5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孔维迎,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峰,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锦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山。委托代理人:程国华,安徽锦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和被告安徽锦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高云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案件的申请,要求暂与安徽锦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案外协商解决纠纷。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提出的中止申请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二辉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