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海珍与被执行人廖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廖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3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执行人廖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25196.9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3元,由被执行人廖某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2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某银行存款26158.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