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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坊民初字第8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安芝与潍坊国电燃料有限公司、陈宝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芝,潍坊国电燃料有限公司,陈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坊民初字第880-1号原告杨安芝,个体业主。被告潍坊国电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孝明,该单位董事长。被告陈宝玉。本院作出的(2012)坊民初字第8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杨安芝撤销对被告潍坊国电燃料有限公司、陈宝玉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潍坊国电燃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账户37×××71的查封。审 判 长  王闽军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人民陪审员  王庆舫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