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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知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徐锋与凌利红、杨阳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锋,凌利红,杨阳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知初字第48号原告:徐锋。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凌利红。被告:杨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锋诉被告凌利红、杨阳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锋撤回对被告凌利红、杨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