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知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徐锋与凌利红、杨阳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锋,凌利红,杨阳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知初字第48号原告:徐锋。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凌利红。被告:杨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锋诉被告凌利红、杨阳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锋撤回对被告凌利红、杨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