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柯商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衢州冠发君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冠发君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陈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衢柯商初字第681号原告:衢州冠发君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宪。委托代理人:徐芳。被告:陈传杰。原告衢州冠发君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冠发君悦酒店”)诉被告陈传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冠发君悦酒店的委托代理人徐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传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冠发君悦酒店起诉称:被告以需要预付工人工资、采购材料等理由,于2010年9月3日、9月16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50000元、80000元,后被告因与其他施工人员发生纠纷擅自离开,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所借款项。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300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传杰未到庭提供答辩意见,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将冠发君悦酒店三、四层木工部分交给被告负责。被告以预付工人工资、采购材料等理由,于2010年9月3日、9月16日,从原告处借款150000元、80000元。后被告未完成施工,原告催要未果遂成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出具借款凭证确认欠款数额,被告未提出抗辩,理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故对原告合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3日起,按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310元,由被告陈传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鑫审 判 员 詹荣泉人民陪审员 余河洲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庞 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