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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3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合肥市融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融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闫兴传,徐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307-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融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敬克,总经理。被执行人闫兴传,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长丰县。被执行人徐李丽,女,住址,系被执行人闫兴传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14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4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闫兴传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闫兴传的越野车一辆(车牌号皖xx**)。车辆暂时由被执行人闫兴传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斌审判员  徐磊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黄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