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高执字第16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1-18
案件名称
孟卫峰与郭泽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卫峰,郭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高执字第163-11号申请执行人孟卫峰,农民。被执行人郭泽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高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泽民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泽民至今未履行发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郭泽民在中国农业银行高阳支行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辉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田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