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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沈志胜与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志胜,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沈志胜,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蔡胜玉,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志胜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0)当博民二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孙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