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津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张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苹,张根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津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新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丽苹。被告人张根全(又名:张飞)。新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丽苹、张根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中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丽苹、张根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丽苹从外地购买毒品冰毒后,分成零包,让其同居男友被告人张根全协助进行贩卖。2012年10月13日18时许,黄丽苹接到张某平求购冰毒的电话后,安排张根全携带冰毒前往新津县金华镇云峰新村健身广场,将2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平。公安民警在二人交易完成后,分别将二人挡获,并从张根全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600元,从张某平身上查获其从张根全处购买的2小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净重1.22克),均已扣押。随后,公安民警对黄丽苹、张根全位于新津县金华镇云峰新村云峰小区118号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5小包(共净重2.03克),疑似冰毒的黄色晶体1小包(净重0.27克)及电子秤一个,均已扣押。经鉴定,从上述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和黄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张根全被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黄丽苹主动到新津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又查明,被告人黄丽苹系残疾人员,二肢功能重度障碍,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为肢体二级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丽苹、张根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证人张某平、徐某丽、刘某、罗某清、陈某葵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挡获经过、搜查笔录、称量记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保管收据、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物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张根全犯前科罪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黄丽苹、张根全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丽苹、张根全明知是毒品冰毒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丽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根全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根全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丽苹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根全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根全有劣迹,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丽苹、张根全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管理秩序,惩罚犯罪,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黄丽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根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岚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黄 林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