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调确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詹彩英、陈丽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詹彩英,陈丽,陈成均,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调确字第53号申请人:詹彩英。申请人:陈丽。以上二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陈成均。申请人:陈成均。申请人:李强。本院于2013年2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詹彩英、申请人陈丽、申请人陈成均与申请人李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伟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詹彩英、申请人陈丽、申请人陈成均与申请人李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2月4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李强应赔偿给詹彩英、陈丽和陈成均因陈传忠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11000元,除已支付的100000元,余款111000元定于2013年3月15日前付清;二、詹彩英、陈丽和陈成均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魏旻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