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催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郑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张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催字第001号申请人:郑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申请人郑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3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公告申请人郑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丢失的票号为30900053/24887947、出票人为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万合机械有限公司,金额为8万元、付款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出票日期2012年6月21日、到期日期2012年12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郜丽娜审判员 顾和平审判员 时连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吴振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