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叶家乐与李语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家乐,李语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411号原告:叶家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原耀东、姚天亮。被告:李语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家乐诉被告李语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家乐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家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周 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