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张某甲诉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天,张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324号��告张浩天,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院堡乡杨三家村人。被告张萍,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院堡乡马丰头村人。本院在审理张浩天诉张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天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耿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海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