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齐与李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齐,李注,郑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张齐,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被告李注,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被告郑洪松,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齐诉被告李注、郑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齐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注、郑洪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齐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 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