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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齐与李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齐,李注,郑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张齐,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被告李注,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被告郑洪松,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齐诉被告李注、郑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齐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注、郑洪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齐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 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