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学臣,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东方红村*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龙检刑诉[2012]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学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雯艳、李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学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学臣于2012年6月13日19时许,醉酒后驾驶无号牌铃木二轮摩托车,沿3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到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茶棚食杂店前,与同方向行驶的辛军驾驶的吉D477**号小货车相撞,造成高学臣受伤及车损事故。经鉴定,发生事故时,被告人高学臣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876mg/100ml。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被告人高学臣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辛军陈述;证人陈旭东、潘忠、赵海军、林涛、郭世超、张亚方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二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吉林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学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学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学臣于2012年6月13日19时30分,醉酒后驾驶无号牌铃木二轮摩托车,沿3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茶棚食杂店前,与同方向行驶的辛军驾驶的吉D477**号小货车相撞,造成高学臣受伤及车损事故。经吉林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龙潭大队认定,被告人高学臣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辛军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发生事故时,被告人高学臣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876mg/100ml。案发后,双方经吉林仲裁委员会调解,被害人辛军赔偿被告人高学臣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868.63元,辛军的车辆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被害人对被告人高学臣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质证后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高学臣供述:2012年6月13日19时30分,我驾驶无号牌铃木二轮摩托车,载着我朋友潘忠沿3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要到茶棚村办事,当行驶到龙潭区江密峰镇茶棚食杂店前,我发现一辆小货车从茶棚食杂店里驶出来右转弯上302国道,我急忙稍向左躲了一点,但还是没躲开,我车就撞在小货车的左侧前方处了,我被撞昏了过去,当我醒来时已在化工医院。2、被害人辛军陈述:2012年6月13日19时30分,我驾驶吉D477**号小货车,车上一共五个人,从江密峰镇回26标项目部。沿3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到茶棚食杂店进入院内,我们下车买完东西,我驾车右转弯刚上302国道有七八米左右,车马上就要摆正时,突然感到什么东西撞在我车的前保险杠左端和左侧后视镜上。我看到是两男子骑一辆摩托车撞在我车的左前侧,我急忙向右打方向把车停下。下车后我看见撞我车的无号牌摩托车倒在我车中间北侧马路中间,骑摩托车人压在摩托车下面,摩托车边站着坐车人。我过去和坐摩托车人一起把摩托车立起来,并向单位领导电话告知事故的事,正准备报案时,我单位的张亚方说已经报案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3、证人陈旭东证言:2012年6月13日19时30分事发前,辛军驾驶吉D477**号车在茶棚食杂店院里,郭世超、林涛、赵海军和我坐在车里,右转弯驶入302国道刚行驶有7-8米时,我感到什么车撞在我车的左前处。辛军驾车向右躲,停车后我看到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倒在我车正北路中间,一男子站在摩托车边,另一男子躺在路上,被摩托车压着。辛军过去把摩托车立起来。过了一会被压着的男子站了起来,推摩托车准备离开现场时,一挂档摩托车熄火了,他就把摩托车立在路上,到路边食杂店了。过了一会警察来到现场。4、证人潘忠证言:2012年6月13日18时30分,高学臣和我饮的酒。19时30分,我坐高学臣驾驶的摩托车沿3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到茶棚食杂店前,也不知道摩托车撞到什么车上了,连车带人都倒了。我爬起来,看到摩托车倒在路上,高学臣被压在摩托车下,一辆小货车停在路边。我看高学臣受伤了,就给他父亲和120打电话,不一会警察就到了。5、证人赵海军证言:事故发生在2012年6月13日19时30分。在茶棚食杂店院里,辛军驾驶吉D477**号车,拉着郭世超、陈旭东、林涛和我,右转弯驶入302国道有7-8米左右,车快要摆正时,我听到什么车撞到了我车的左前处,辛军忙向右打方向。车停后,我下车看到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倒在路中间,一男子站在摩托车边,另一男子被摩托车压着受伤了。辛军和站在车边的人把车立起来。过了一会被压着的男子自己站起来,推摩托车向东走,刚一挂档车熄火了,他就把摩托车立在路上,到路边食杂店了。又过了一会警察来到现场,把辛军和被摩托车压着的男子带走了。6、证人林涛证言:事故发生在2012年6月13日19时30分,在302国道茶棚食杂店前。辛军、郭世超、陈旭东、赵海军和我在茶棚食杂店买完东西,辛军驾车,右转弯驶入302国道。刚行驶有7-8米左右,我听到什么车撞到我们车的左前方,辛军急忙向右打方向躲,向前行驶5米左右就停车了。下车后,我看到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倒在路中间,一男子站在摩托车边,另一男子躺在路上被摩托车压着。辛军过去和站在车边的男子一起把摩托车立起来。过了一会被压在摩托车下面的男子自己站起来,推摩托车向东走了4-5米后停下来,骑上摩托车打火后,挂档又熄火了。又过了一会警察来了,把被摩托车压着的男子和辛军带走了。7、证人郭世超证言:2012年6月13日19时30分,我们在茶棚食杂店买完东西,辛军驾驶吉D477**号车,右转弯驶入302国道,刚上道有7-8米左右,马上就要摆正时,我听到不知什么车撞到我们车的左前侧的声音。辛军急忙向右打方向躲,然后刹车,向前行驶有4-5米就停下了。我们都下车了,我看到一辆无号牌摩托车倒在我车正北侧路中间,车下压着一个男子,车边站着一个男子。辛军过去和站在车边的男子把摩托车扶起立在原地。不一会我们单位张亚方到了现场报了案,又过了一会倒地的男子起来将摩托车向东推了有4-5米,打火后又熄火立在路上。警察来后把摩托车驾车人和辛军带走了。8、证人张亚方证言:我于2012年6月13日19时50分,在302国道茶棚村茶棚食杂店附近遛达,看到茶棚食杂店前围了很多人。我过去一看,是我们单位的吉D477**号小货车和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撞上了,骑摩托车的男子受伤了,还有一个坐摩托车男子站路边,我就马上报了案。9、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辛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被告人高学臣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876mg/100ml。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事故现场及相撞车辆情况。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龙潭公交认字[2012]第0047号),证实被告人高学臣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辛军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12、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证实抽取被告人高学臣血样情况。13、吉林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证实事故调解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学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学臣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学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3年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邢亚彬人民陪审员 李明奎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崔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