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昌秀与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秀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资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王昌秀。申请人王昌秀申请撤销赵业雄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1996年3月12日根据赵业雄妻子王昌秀的申请作出(1996)资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赵业雄死亡。经查实,被宣告死亡人赵业雄于2004年重新出现,回到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赵业雄死亡的(1996)资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艳兵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谢国淑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