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嘉民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嘉善元创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红英、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英,李明,嘉善元创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民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英。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胡小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善元创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莲珍。委托代理人:曹晨。上诉人张红英、李明因与被上诉人嘉善元创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2)嘉善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红英、李明又于2013年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红英、李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217元,减半收取7108.5元,由张红英、李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伟代理审判员 陈远代理审判员 倪勤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邵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