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民初字第3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马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3416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郑重。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骆健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