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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民初字第3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马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3416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郑重。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骆健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