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执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高学超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学超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1020号罪犯高学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房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学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14年10月19日止。宣判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少刑终字第1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梨园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于2013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学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学超于2010年9月27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1月30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7月20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7月16日,获监狱级改造表扬奖励;于2013年1月8日,获监狱级单项奖励。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学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学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14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