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1)武立执字第562-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武汉市洪山万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武汉市洪山万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本用纸庭 长   审判长   承办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武立执字第562-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单洞路口1号武汉。法定代表人夏献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万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六一,该××总经理。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武经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万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九峰乡滨湖村(面积2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房地籍洪字第02008号)土地使用权;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移、变卖、抵押等手续。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彭东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许先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