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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汪俊与邓锦开、施永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俊,邓锦开,施永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7号原告汪俊,住广东省乐昌市。委托代理人黄京穗、吴雯苑,实习律师。被告邓锦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兴路华彩街**号***房。被告施永辉,住址。本院受理原告汪俊诉被告邓锦开、施永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汪俊起诉要求两被告搬离涉案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金。在审理中,被告邓锦开、施永辉向包含原告汪俊在内的四人提起另一民事诉讼(案号:(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337号),要求撤销案外人张自凡、郭某、袁某转让涉案房屋给原告汪俊的民事行为并要求将涉案房屋重新过户至案外人张自凡、郭某、袁某名下。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本院认为:本案须以(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徐红伟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马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