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西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张郁良与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郁良,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0号原告:张郁良。委托代理人:徐向明。被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郁良诉被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郁良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郁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42元减半收取7371元,由张郁良负担。审判员  倪泓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黄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