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揭榕法仙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勉涛与邱剑龙、黄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勉涛,邱剑龙,黄婉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揭榕法仙民初字第4-2号原告林勉涛,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东山区。被告邱剑龙,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黄婉容,女,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勉涛与被告邱剑龙、黄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勉涛于2013年2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勉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元、保全费人民币2000元,合共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林勉涛负担。审判员 李少聪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林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