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望执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与侯智刚、侯德胜等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侯智刚,侯德胜,黄保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望执字第0057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建湘南路153号。负责人蔡健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侯智刚。被执行人侯德胜。被执行人黄保章。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1)长仲裁字第543号裁决书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仲执交字第0111号案件交办函,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侯智刚、侯德胜、黄保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三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智刚、侯德胜、黄保章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智刚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靖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侯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