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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蔺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XX凡与古蔺县银叶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658号原告XX凡,男,生于1966年10月22日,汉族,农民。法定代表人车宗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茜,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在审理原告XX凡与被告古蔺县银叶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方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凡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X凡负担。审判员  梅廷聪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蒲 娟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