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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蠡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蠡民初字第205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新伟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伍江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