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蠡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蠡民初字第205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新伟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伍江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