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钟俊毅与周武光、姚子规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俊毅,周武光,姚子规,诸暨市博越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515号原告:钟俊毅。委托代理人:许志军、何飞明。被告:周武光。被告:姚子规。被告:诸暨市博越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武光。原告钟俊毅为与被告周武光、姚子规、诸暨市博越服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诉。原告钟俊毅要求三被告代借款人周金良、周永炜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2年8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审理认为,实际借款人周金良因涉嫌犯罪已被诸暨市公安局于2012年10月22日立案侦查,而原告钟俊毅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故本案已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俊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楼 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