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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商初字第0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江苏恒丰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丰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刘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商初字第0237号原告江苏恒丰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希望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张国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能忠,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刘春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丰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恒丰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恒丰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恒丰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崔启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