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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希荣与李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荣,李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张希荣。委托代理人刘琦。被告李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荣与被告李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希荣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相关事宜进行鉴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谭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