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吕海瑞与黄建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瑞,黄建新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吕海瑞,农民。被告黄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海瑞诉被告黄建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海瑞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海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海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海瑞承担。审判员 王润通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