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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鸡冠执字第6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王梅霞诉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霞,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鸡冠执字第626-5号申请执行人王梅霞,女。被执行人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景友,男。委托代理人屠景宝,男。本院在执行王梅霞诉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期间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在鸡西市鸡冠区家畜疫病防治综合楼二户住宅,案外人高金宝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之诉案件正在本院审理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2)鸡冠执字第6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异议之诉案件驳回案件人诉讼请求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梁大钢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邱大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