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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德喜与邹德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喜,邹德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77号原告陈德喜。被告邹德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喜与被告邹德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德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胜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蔡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