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榭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杭州理想自动门厂与宁波万华聚氨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理想自动门厂,宁波万华聚氨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榭商初字第12号原告:杭州理想自动门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科技工业基地A-17区块(莫干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倪晓明,厂长。委托代理人:金土根。委托代理人:徐庆华。被告:宁波万华聚氨酯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6000000162),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万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廖增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理想自动门厂诉被告宁波万华聚氨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以双方已结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理想自动门厂撤回对被告宁波万华聚氨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杭州理想自动门厂负担。审 判 员 沈永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刘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