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岱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舟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舟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民初字第38号原告: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春光。被告:陈舟恩。原告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舟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陈舟恩已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渊洁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陆启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