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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0377-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徐丽红与濮瑞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377-2号原告:徐丽红,女,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濮瑞金,男,住马鞍山市当涂县。本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的(2013)无民一初字第00377-1号的裁定,查封了被告濮瑞金所有的思威牌皖E788**号小型普通客车,现因原告徐丽红与被告濮瑞金达成谅解协议,原告徐丽红于2013年1月24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丽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濮瑞金所有的思威牌皖E78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骆俊生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钱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