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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一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孙东东、赵某与丁义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东,赵某,丁义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孙东东,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原告赵某,男,199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法定代理人马继侠,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系原告赵某之母。被告丁义贞,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负责人梁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东东、赵某诉被告丁义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二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以与被告丁义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东东、赵某撤回对被告丁义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东东、赵运负担。审 判 长  吕耀华审 判 员  杨松青人民陪审员  张淑荣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牛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