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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拥军与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拥军,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刘拥军,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申请人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刘拥军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斗山牌DH220LC-7挖机一台或扣留、提取其160000元的其他收入款项,并以案外人金元平所有的位于郧县柳陂镇吴家沟村六组的房屋一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拥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斗山牌DH220LC-7挖机一台,或扣留、提取其160000元的其他收入款项。二、查封金元平所有的位于郧县柳陂镇吴家沟村六组的房屋一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华俊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维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