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南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庄建华与魏振正、魏振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建华,魏振正,魏振福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商初字第110号原告:庄建华。被告:魏振正。被告:魏振福。原告庄建华与被告魏振正、魏振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以纠纷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