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朋香、梅会林与吴秀山、吴秀军、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香,梅会林,吴秀山,吴秀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686号原告刘朋香,农民。原告梅会林,农民。被告吴秀山,农民。被告吴秀军,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地址: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大街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朋香、梅会林与被告吴秀山、吴秀军、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朋香、梅会林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刘朋香、梅会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朋香、梅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由二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蒋昭民审 判 员 梁 莉人民陪审员 弭宝云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