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静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博爱钢管有限公司与姚祥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博爱钢管有限公司,姚祥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天津市博爱钢管有限公司,地址静海县蔡公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然,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洪,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祥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博爱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祥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纪俊生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金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