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范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安锦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