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32号上诉人陈国良与被上诉人苏洁梅、杨冰、一审被告广西崇左市大明纸业有限公司、李益广、陆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良,苏洁梅,杨冰,广西崇左市大明纸业有限公司,李益广,陆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3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国良。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洁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冰。一审被告广西崇左市大明纸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李益广。一审被告陆琴。上诉人陈国良因与被上诉人苏洁梅、杨冰、一审被告广西崇左市大明纸业有限公司、李益广、陆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鸣县人民法院(2012)武民二初字第1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被告广西崇左市大明纸业有限公司、李益广、陈国良拖欠原告苏洁梅、杨冰的木糠货款及运费,要求上述三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及利息、并要求被告陆琴对被告李益广尚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亦即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被告陆琴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武鸣县,本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陆琴在武鸣县内的中国农业银行南宁东盟经济园区支行的存款128248.03元,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该笔款项后,原告据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陈国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陈国良上诉称,一、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苏洁梅、杨冰和一审被告李益广是签订、履行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以李益广为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以被告李益广的住所地即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四六村鸡段坡10号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二、本案的被告陆琴与被告李益广为夫妻,被上诉人认为被告李益广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陆琴承担连带责任,而将其列为被告的,且被告陆琴及其住所地与本案买卖合同没有任何联系,不是本案当事人,更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三、武鸣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来确定本案的法院管辖,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认为,由于案件还没有经过审理,被告陆琴的财产是个人或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可知,所以法院不宜冻结其财产并以此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来确定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武鸣县人民法院(2012)武民二初字第104-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虽然一审被告陆琴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但因本案的诉讼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其与本案的合同当事人一审被告李益广为夫妻关系,有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一审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一审被告陆琴的银行账户存款后,原告据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且一审被告陆琴的住所地在该院的管辖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的规定,故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彪审判员 韦卓胜审判员 林福强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孟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